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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责任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7115

比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舰艇保险条款把船长、船员和引水
员、修船人员及租船入的疏忽行为列入全损险的责任范围。而有的保险则将过失
行为排除在基本责任之外。比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
定,保险入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同时,
我国《海商法》第242条明确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入不
负赔偿责任。”
    2. 附加责任
    附加责任是指保险人在承担主险的基本责任之外,就被保险人加保的附加险
约定的附加风险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保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承担基
本责任的同时,对加保的钩损险、锈损险、提货不着险承担相应的附加责任。
    由于海上保险中的附加险必须与主险同时承保,不得单独投保,因此,保险
入承担的附加责任必须附属于主险的基本责任项下,不能独立存在。当然,附加
责任是针对具体附加险的特定风险来适用的,故不能与基本责任混为一谈。
    3. 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
外另行增加的承保责任。
    特约责任往往适用于保险入一般不予承保或者1在现有保险条款中列入除外责
任的风险,因被保险人有特殊薷要而另行注明的情况,其条件是必须经保险入同
意。可见,特约责任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之赔偿责任的扩大,以适应海上保险的客
观需要。
    (五)责任免除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是与保险责任条款相对应的概念,一般又称为除外责任,即保
险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于社会生活中危险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保险
入出于保险经营的营利目的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并非对于一切险事故
的发生均承担保险责任,而是在具体的海上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了相应的责任免
除。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各自的责任免除的范围也不一样。对于在:责任免除范
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入不承担保险责任。其具体方式主要是采
用除外责任条款。投保人在投保之时,应当注意审核其内容,以确保实现其寻求
保险保障的目的。为此,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
保险入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入明确说明,未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入责任引起的损失--
等列入责任免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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