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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2015-9-14 来源:本站 点击:5996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马一夫律师
 
“9月9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庆刚因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时,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法官,致使4名法官受伤。”
事发后,网上评论出现叫好之声,有的甚至留言“怎么没有死,直接捅死好了”。笔者闻言心生愤慨,笔者尚不知留言者和遇刺受伤者是否有个人恩怨,也不知留言者是否受过不公正的裁判,但笔者知道,对一起伤害案件中无辜受害者的关心,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而此类留言,完全违背了基本人性,实属舆论作恶。
笔者所在重庆智豪律所因代理赵红霞一案而以专注刑辩知名,智豪律师亦有一些法官朋友,事发后他们纷纷在朋友圈转载事件动态,对事态的后续发展和伤者的病情相当关注。有的法官克制情绪等待事件原因的进一步发布;有的按捺不住自己的愤怒,痛斥行凶者的暴行和网上负面评论的恶意中伤以及媒体的恶意炒作;还有的则对自己的工作人身安全表示堪忧,在法院尚有安检保障,如果去外地调查则只有二三个“文弱书生”。更多的则是等待来自十堰中院或者湖北高院乃至最高院的表态。然而事发至今,以上法院暂无对此事件的评价,十堰中院网站上甚至只字未提。
笔者窃以为,作为主管部门,在事件没有得到充分调查前虽难以作出相应评价的,然而在本系统或单位公开信息上应有对事态发展的动态跟进,否则只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才能了解事态动向未免显得过于“冷静”。当然也不排除有关部门从“稳”出发,采取冷处理,不主动回应,在大众不关注该事件后再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理。后者可能是比较理性、极具政治智慧的做法,然而如果“太冷”,则会适得其反,不仅降低整个法官群体的从业热度,还增强不知情人群的猜测心理,甚至降低大众对法院权威性、法治权威性的认同。
沉默不是应对一切突发事件的“大力丸”。一线法官长期成为各种负面信息的垃圾桶,久而久之,对本身职业的认同感会造成不同程度削弱。当从业者内心不够强大的时候,来自工作环境内部的正能量支持必不可少,当出现不敬法律者,将个人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甚至对法官进行恶意中伤乃至造成人身伤害的时候,如果领导一味地要求下属克制,反而会助长对方气焰,也对下属造成二次心理伤害,最终憋成“内伤”。
“泥菩萨也有三分火”,佛家有金刚怒目与菩萨低眉,讲经教化自有菩萨舌绽莲花,然明火焚恶则要怒目金刚,当菩萨低眉不能教化时,则需要怒目金刚施以惩戒。对事件的应对不能仅靠一种方案,不能“一招鲜吃遍天”,该冷处理则冷处理,当热对待则热对待。“孤阴不生、独阳不长”,《易经》中记载“一阴一阳之谓道”也是这个道理,一味的冷处理反而显得底气不足,虽有理不在声高,但无理者不能喧哗,否则法律威严何在,面对挑衅,唯有作出强硬的姿态,方能彰显法治权威。
近期一系列对法官的伤害事件实则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形象,大多数法官因为各种原因而噤声,那么同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亦或者专家学者等是不是也应该选择闭口不语。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马丁尼莫拉牧师有一则短诗“当纳粹来抓共产主义者的时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共产主义者。当他们囚禁社会民主主义者的时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社会民主主义者。当他们来抓工会会员的时候,我没有抗议;我不是工会会员。当他们来抓犹太人的时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能替我说话了。”
“铁肩担道义”,律师本就有鸣不平之事之责,而与法官同为法律共同体,更有责任维护法律权威不被践踏。畏而生威,威灭则畏亡。当大家都成了鲁迅笔下的“看客”,法律成了跳梁小丑取笑的话题,法律权威荡然无存之时,法律职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来自网络的负面评论,不排除有的网友针对的是法官群体中的少数害群之马,认为应该惩之而后快,然而对这次事件中的法官实为履行职务进行判后答疑以及在旁的无辜者,如果对他们进行各种人身攻击性极强的负面评价,无疑是对受害人的二次加害,实属网络暴力。而有关部门求“稳”的过冷处理则让伤者感受不到组织的关怀,造成精神上的失落,如果此时其他法律群体冷言冷语,则更会造成伤者精神上不可逆转的损害。
类似的情形在律师中不胜枚举。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让旁人既爱又恨,爱的是他能提供专业辩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恨的是长期的偏见造成对律师行业的不理解,在一些被害人家属激愤的案件中,律师成了过街老鼠。笔者曾遇到也听说过有些辩护律师因为庭审一些无心之言或者仅是因为辩护人的身份,在庭审结束后被被害人家属围堵,甚至打骂。此时律师和面对网络暴力的受害法官处境也是一样的,因为你不能予以还击,毕竟被害人家属打了你一拳,难道你就给他打回去?有的律师因此受伤也只有自行就医,只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此时一些为律师人身安全考虑的法官的举措让笔者心生感激,他们有的让法警保护律师离开法庭,有的则等待旁听被害人家属离开后才让律师离开从他处,这种关怀不仅彰显了人道主义,亦是法律共同体内部的守望协助。
信息的不对称是误解的根源,唯有合理沟通方能解决误会。律师、法官、检察官自身都有相应的职业局限性,其中法官和检察官自身职业的局限性尤其是体制的束缚让他们更难以畅所欲言。此时作为个体话语性极强的律师应主动站出来,以维护法律权威为己任,对涉及法治进程的事件正面积极应对,主动与相对方沟通,表达整个法律共同体的正当诉求,消除社会大众与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误会。这也是律师为正义呐喊,和法院、检察院构成法治建设三位一体的职责所在。
最后,笔者代表智豪律所愿意为遭受不法侵害的法官提供法律援助。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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