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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2011-12-17 来源:本站 点击:6239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
    2;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
全等。
    3.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4.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出卖
方的货源、买收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可依法出具
公证书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地
点;当事人、代理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属实的情况;以及该
买卖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情况等。最后由承办公证员
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印章,注明办证日期。
    (三)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特别要注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
的资信审查,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经营范围
等。这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并能按约履行合同的基础和保证。因此,承
办公证员除了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外,必要时,还应当到当
事人的住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以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
    2. 为防止某些人利用合同搞欺诈活动或者销售伪劣产品,公证
处可以采取合同公证与提存公证相结合的做法,即将需方的货款提
存于公证处,待需方收到货物或者验收合格后 i-由公证处将提存的款
项交给供方(卖方)。这样,就保证了买卖合同的切实履行,维护了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证人员应当注意学习和掌握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法
律规定,了解市场信息和商品流通的脉络。一旦发现有人利用签订合
同进行买空卖空、转手倒卖、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应
当拒绝公证,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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