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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5354

案    例
大时,行为入主观上就是出于获得非法利润的目的。据此,当法律没
有在敌意之外明文规定行为的意图或目的时,还不能断然肯定该犯
罪不需要特定的意图或者目的,如果从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上看,要
求行为入主观上必须具有与某种客观要件相对应的主观意图或者目
的st,·就应当肯定这种主观意图或目的是主观要件。
    《解释》第二条在对“销售金额”的具体理解中也体现了这一精
神,···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
的全部违法收入:”并进一步指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
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未遂]定罪1处罚”。应当说,《解释》的意见是忠实于立法文
义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主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为他人加工,而非不
具有销售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也不具有销售牟
利的目的,只是加工取酬,获取加工费。应当注意的是,来料加工行
为与买卖(销售)行为在民法上是有着明确界定的两类不同性质的
行为,两者不容混淆·不得将交付加工成果的行为视为销售行 "加
工.承揽行为指的是承揽人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通过自己的工作,
为定作人加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支付报酬的行为;加工承
揽行为的标的是工作行为,买卖行为的标的是物;加工承揽行为中的
标的物只能:是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买卖行为
的标的物则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加工承揽:方收取的是
酬金或者说是加工费,买卖行为收取的是物的价款。通常情况下,物
的价款大大高于工作酬金。在本案中,加工生产的劣质棉价值 170
余万元,而韩俊杰等三被告人获取的加工费仅为 7.24万元。被告人
韩俊杰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韩俊杰生产目的为了销售与事实
不符”的辩护意见应当受到重视。
    所以,根据前述销售要件的分析·单纯地就本案丰被告入的行为
而言,似不应定罪。
    但必须注意到,参与实施本案行为的并不限于本案三被告人,另
有崔建标:于水等在逃同案犯。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崔建标、
于水等入不仅以加工定作方的名义,授意、指使本案三被告人在棉花
加工过恕中,在籽棉中掺入回收棉,并将三被告入所加上生产的劣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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