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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2012-1-2 来源:本站 点击:5701

法学导论
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适用于所有法学学科
的共同问题和普遍规律 >反过来指导具体的法学学科。
    基于理论法学的以上特征,理论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理论性、概括性、
抽象性和普遍性较强的一类分支学科。
    (三)理论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理论法学是研究各法学分支共同性的问题的,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方
针性、方法论的性质,所以理论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的基础和
指导的地位。
    1. 理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对一切或许多法学学科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本性的一般法律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和原理对其他法学学科都有普遍
的意义。
    2. 理论法学中的一般法学范畴能够成为其他法学学科深入、全面或
具体研究法律问题的基础或工具。如果没有理论法学对法、法律规范、法
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等概念进行统一的科学界定,那么
任何具体的法学学科就不可能对自已领域内的专门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
研究,这是因为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必须以这些概念为基础。
    3. 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离不开理论法学的高度抽象。因为其
他法学学科研究法律现象的具体规律,必须要对这些现象作全面的分析,
只有在理论法学的指导下,揭示这些现象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才
能具体认识。此外,理论法学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抽象对其他法
学学科的意义,还表现在它揭示现象中所包含的共同性,确定现象的内在
联系、一致性和一般性,区别本质的和非本质的东西,透过偶然性发现必
然性,以及给予探求支配社会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可能性。抽象就是
指提取非本质的、偶然的和局部的东西,并考虑大量个别现象所固有的本
质上的 1共同性的方法,把个别现象上升为普遍现象。
    但是,理论法学并非绝对独立的学科,它的发展也依赖其他法学学科
的发展.0 理论法学要紧密联系法律现象,就必须经常从其他法学学科中
获取“营养”,如应用法学往往具有较大的实际应用性质,它常常是把自己
已确定的理论和方法,为理论法学的改革和进步提供丰富的材料。理论
法学与应用法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的关系 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理论法学与法律史学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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