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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内容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545

法学导论
    根据行为能力制度可以将自然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
人,即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的人,他们可以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处理自
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郎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年
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尚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
处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即尚未达
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自行处分自己
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均为无效。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志:,各国法律
规定不一致。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法
人的宗旨、经营范围所决定的,违背其宗旨、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不仅
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因此,任何法人的活动都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
围和界线内,其行为能力都是有限的。此外,只要法人存在,法人的一定
行为能力就存在,如果法人无行为能力了,法人也就不复存在。自然人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同时产生、伺,时消灭,这就是说,自然人具有权
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自然入丧失行为能力却不意味着丧
失权利能力。但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
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
法终止,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厶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已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具体的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中
的存在形式,它与行为能力是上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
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责任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即无责任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
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离开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任
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存在。它是法律关系的又一必备要素。
    至于权利、义务的概念和权利、义务的关系等内容,本书将在《法理
学》一书有关章节中作详细介绍,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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