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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506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的规定有明显差别。在奴隶制时代,只有自由民才可能具有完全的权利
能力,奴隶完全没有权利能力、;在封建农奴制时代,农奴只有部分权利能
力,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完全意义的人;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近、现代法制
均确认一切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非公民的自然人在人身和财产关
系方面,也与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可以分为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政治上的权利能力。我国
《民法通则》第 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的权利能力
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无关。而政治权利能力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我国选举法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这就是说,
政治权利能力并不像民事权利能力那样人人都具有,而且也不像民事权
利能力那样,一般不能被剥夺。例如,对于某些人,他们的政治权利能力
可能被依法剥夺,但一般却不能剥夺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之时,自法人解散或撤销时消灭。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与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决定的,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具体法
律关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资格。具有行为能力首先必须有权利
能力,但是,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却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自然人有元
行为能力取决于自然人能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这种能力主要取决
于年龄和健康状况两种因素。因此,自然人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
正常,就成了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志 i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在于,前者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后者是指以自己的行为实际
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在行为人年龄幼小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若允许其自行处分
自己的权利或自行履行义务,则可能因为行为人缺乏正常的判断力而陷
于不利处境。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予以特殊保护,现代各国的法
律均设有行为能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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