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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法律规范的调整为前提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525

(—)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法律规范的调整为前提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
状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原始社会没
有法律规范,所以就没有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并不是所有社会
关系都能成为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只选择那些应该调整而且可以调整的
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使之变为法律关系。因此,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被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凡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
系都不是法律关系。同时,法律规范·还可以通过自身机制创设一些法律
关系。法律关系同社会关系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从简单到复杂
地演变。
    (二]法律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是在法律关系 中,当事人之
间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当事人各方因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联系在一起。法律规范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和义
务,从而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意义,构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当然,
当事人之问的关系并非全部是法律关系,其中那些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
的关系,就不属于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
    根据法律规范形成法律关系,就是法律中抽象的国家意志转变成社
会中现实秩序的一种状态。如果这种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破坏,就
意味着国家意志所关怀的权利受到侵害,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
被拒绝履行,这就必然威胁到国家利益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稳固。
因此,一旦一种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成为法律关系后,就表
明国家不会听任它被随意破坏,并且会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加以保障。不
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国家会以不同方式的强制手段给予保障。
    三、法律关系的类别
    法律关系的数量和种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调整范围的增大而
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做出基本分类。
    (—)宪法法律关系和部门法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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