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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律师代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 详细
律师代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518

二、律师代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为履行合同都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
续,包括商检、报关、制单、结汇等。在这一活动中,涉及到很多法律间
题,律师的作用不·言而喻。
    (—)律师代理货物出~ 口手续

    我国签订的出口合同多以CIP或CFR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
方式收取货款,一般经过以下环节:
    1. 备货。即准备出口的货物。此过程中,律师应注意所备货物的
品质、规格等要严格符合合同的规定.,数量要稍多于合同规定的数
量,以防不测;实际交货时,要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时间上,
要早于信用证规定的船期。
    2.,报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
商品,必须:在货物备齐后,向商检局申请报验,取得商检.局合格证书,
海关才准予放行。律师在商检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商检局的检验工作。
商检局出证后,律师应申核商检证与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如果在
检验中信用证有了修改,律师应请求商检局重新出证,并说明更改事
项和更改原因。货物经检验合格,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律师应通
知被代理方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运出;如超过有效期,
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出口,.
    3. 审证和玫证。外商信用证开出以后,律师要对来证进行全面
审查,看看信用证,在内容上与原合同是否一致。律师审查时应注意:
(1)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有无差错,特别是当受益人为总公司时;(2)
审核信用证的种类;(3)来证中的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
港、目的港;保险险别等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特别要注意有无另外
的特殊条款。- (4)来证内对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明、检验证
书等单据的内容有无特殊要求。律师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
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
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协商,,妥善处理。凡有可能影响到合-同履行
和安全收汇的情况,律师应要求委托方通知国外客户及时修改 i并要
坚持:在收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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