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 详细
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2011-12-19 来源:本站 点击:5277

六、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是指公证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以公证处
的名义并由'具体承办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员署名出具公证:,任何人
不得以私人钓名义办理公证,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i,不得私自
办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我国只有依法设立的公证处才有权办
.理公证事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办理公证事务,即其他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公证权;二是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必须
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自行办理。
    当事人申请公证要遵循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程序主要包
括下列三个阶段:申请与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出证阶段。公证书作出
后,公证员应当在公证书上署名,但由于公证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
具的,-因此《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6条规定:“符合本规则规定条
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
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而且该条又强调:’,任何人不得
审批自 已承办的公证事项。”这条规定也表明公证员经办草拟的公证
书;应报其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证,否则违反公证程序的规定。
七、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不得私 自收费的义务,是指公证处收取公证费必须根据国家规
定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收取,任何其他人无权私自收费,公证员必须
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公证暂行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公证处办
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费收费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订。”
《公证程序规则(暂行)》第0条又进丁步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
请后,应接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
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
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
减;免。”1988年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证费收费规
定》。根据上述规定,公证费应由公证处专人统一按标准收取.
www.cqzhihaolaw.com  www.cqzhihao.com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下一篇】工伤保险基金
相关内容
公证具有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
简答我国婚姻法关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义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简述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自愿救助、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