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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2011-12-14 来源:本站 点击:5467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我
国在涉外的法定继承问题上;是根据物的法律分类,将动产的继承和
不动产的继承加以区别的,前者以死者的最后住所地法为准据法,后
者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36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
都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而且分别适用上述两种准据法。
4. 、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了
    答:我国民法通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
用国际惯例。”依照该法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都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上必须遵守的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5. 民族自 治地方在制定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时依据的-原则
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f;.P台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
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生效”0 这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立法上的具
体表现,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必要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原则为依据·婚姻法的各项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
必然要求,是我国全部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
立法也是同样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婚姻
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变通,不能违背婚姻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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