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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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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与涉外扶养在我国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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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4 来源:本站 点击:5476 |
(2]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国人
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财产执行有哪些程序及措施?
答:(1)执行的程序: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
效后,对于其中具有财产内容的决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的,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此项申请须于一年内提出,逾期不再享有申请强制执
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
一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10 日内了解案
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
行。
(2)强制执行的措施: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家庭案
件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强制迁出房屋等。根据
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一种适当的执行措施,也可以将几种执行措施结
合起来使用。在执行时,应当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
入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
3. 涉外继承与涉外扶养在我国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 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来说,被扶养人与其本国、住所地所在
国、惯常居所地所在国,联系都是很密切的。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
是为了满足被扶养入的实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与被扶养人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指出,上述规定中的扶养一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其范围包括我国婚
姻法中所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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