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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关子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2011-12-14 来源:本站 点击:5463

③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②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
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
按婚姻法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③调解无效,一方仍
然要求离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6. 试述我国关子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o 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
特殊保护。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审判实践6{I经验,适用本规
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
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规定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
离婚,按一般规定处理。
    (2)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
现役军人有绰约关系者。
    (3)离嬉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
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
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 纷,亦应接一般规定处理。
    (4]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法院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可直
接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调解或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军
人的 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
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
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尽量调解和好或
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工作和好无望,人民法
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后,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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