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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包办婚姻
  2011-12-14 来源:本站 点击:5535

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
持不离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
上已无恢复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但应在财产处理
上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2)由于反抗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
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技重婚对待。坚决要
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其后-.婚姻
关系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后一婚姻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
办登记手续。
    (3)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
不按重婚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
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如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决不肯回去,或
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
调解或判决离婚。女方同意回去的,应做好家庭和群众工作,消除舆
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权利和捻婚、械斗
 事件的发生。
    (4)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
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要一律按重婚对待。
5. 试述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制度。
    答: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
并未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
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
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
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
    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
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和本人意愿,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有关部门不得阻止,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为理由
而拒绝受理。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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