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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原因
  2011-12-14 来源:本站 点击:5465

婚后感情和婚姻基础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般说来,
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反之亦然。但是,婚姻基础只能
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相反的变化b - 例如,草率结
·婚或受他人包办而结婚的,可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产生了感情;自
主婚姻 、婚前有相当感情的,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导致感情恶化;如
此等等。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过去,
更要立足于现实,应当具体分析,不可-概而论。
    (3)看离婚原因。各类纠纷的情况不一d 离婚的原因 可能是单
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原因可能是真实的,也
可能是虚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种种借口,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动机。
离婚原因还有直接和间接、远因和近因之分●因此,一定要查明产生
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有
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地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
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可能等问题。
    (4)肴有无和好条件审判实践证明,依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纠
纷,通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当的比重、0 判断有
元和好的可能,既要肴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肴双方当事人的态
度,包括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士 此外,
这方短的一些其他因素,如子女问题、近亲属的态度等,也是不可忽
视的。当然,有关能否和好的判断只是一种估计和预见、“可能”并不
等于“现实”,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纠纷发生时的感情状况,是~.个客观
存在的既成事实,而恢复和好的可能,则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主观努
力,通过人民法院的工作来争取的。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
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
反之,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准予
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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