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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
  2011-12-14 来源:本站 点击:5425

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
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
去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
种徒有其表、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苔,
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通过法定程
序解除这种已经失去了存在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
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
    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是对公民离婚自由的有效保障。
从微观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
情上的创伤  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
得到调整和改善。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
持那些尚有生命力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当事人
正当、合理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
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
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积极意义的。
2. 试述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
    答: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7}F
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
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
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离异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
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
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
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
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
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
封建伦理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
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某些离婚纠纷的产生与夫妻一方的
错有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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