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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在外国法中判决离婚的不同立法例。
  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446

简述在外国法中判决离婚的不同立法例。
    答:在外国法中,判决离婚有不同的立法例,从立法原则来看,可
分为有责主义、无责主义和目的主义。有责主义以一方的特定过错
作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无责主义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作为离婚
的客观依据。目的主义则将违背婚姻目的之事由(如患精神病久治
不愈、不能人道、失踪达一定期限等),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d 从
离婚理由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和例示主义的区
别。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详列具体的离婚理由,非依法定情形不得诉
请离婚0 有些国家在法律中并不列举离婚理由,只是概括性地规定
婚姻关系破裂应判决离婚。有些国家则兼采列举性的规定和概括性
的规定,法律明文列举的仅具有例示的意义a 综观各国立法中离婚
的法定理由,除婚姻关系破裂外,尚有数十种,如通奸、重婚、遗弃、虐
待、生死不明、不能人道、患重大不治之疾病;被判徒刑、长期分居、意
图杀害对方等等。应当指出,当代许多国家的离婚立法,不论在立法
原则上,还是在离婚理由的表现形式上,往往是将上述各种立法主义
程度不同地结合在一起的。采用纯粹的无责主义和概括主义规定的
国家,迄今为止还不多。
31. 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行使的意义是什么了
    答: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
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
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
娠六个月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不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
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对男方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是完全合
理的。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
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上述期
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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