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 详细 |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
|
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396 |
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意味着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有时往往同当事人的态度有
关,有时也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所以,在调解无效时还要查明无
效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调解虽属无效,
亦可判决不准离婚。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只能判决准予离婚,
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的看法,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18.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贯彻执行本条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
(1)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
债务有平等的义务。那种“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主张,是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并不
是指必须平均分配。、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棺
比仍有一定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照顾子女利益,
是保证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需要。在确定房屋使用权、所有权以及其
他财产的归属时,都应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夫妻共
同财产的内容有了新的变化。分割时应当注意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
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婚姻法在修订时对此内容作了补充,
《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
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突出体现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
营中的权利在家庭财产分割中所占的重要位置。在分割这方面的共
同财产时,一方面要注意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同时要保护离婚当事人 -
-特别是妇女在土地、果林、鱼塘、副业等方面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4)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
婚的,处理财物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