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 详细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6267

②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需要指出
·
的是,抚育费的减少或免除直接关系着子女的权益,所以在决定减免
时要慎重考虑,严格掌握。上述两种情况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或
免除了给付义务,并没有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义务,因此,在减、免
的事实根据消失时(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负有给
付义务一方经济状况有了显著改善等),应当恢复给付,以保护子女
的合法权益。
    16.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答: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
原有的财产关系。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
以,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依法分割的必要前提,离
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人和购置
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
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
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
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我国,相当多的家庭中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其他家庭
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全家共有的财产,困离婚而脱离该
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
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
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17. 简述.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
    答: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
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
的协议,它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从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对于抚育费的变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下一篇】工伤保险基金
相关内容
公证具有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
简答我国婚姻法关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义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简述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自愿救助、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