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 详细 |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
|
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6267 |
②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需要指出
·
的是,抚育费的减少或免除直接关系着子女的权益,所以在决定减免
时要慎重考虑,严格掌握。上述两种情况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或
免除了给付义务,并没有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义务,因此,在减、免
的事实根据消失时(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负有给
付义务一方经济状况有了显著改善等),应当恢复给付,以保护子女
的合法权益。
16.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答: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
原有的财产关系。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
以,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依法分割的必要前提,离
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人和购置
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
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
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
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我国,相当多的家庭中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其他家庭
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全家共有的财产,困离婚而脱离该
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
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
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17. 简述.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
答: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
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
的协议,它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从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