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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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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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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0 来源:本站 点击:5813 |
6. 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此可
见,这种抚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
(1)兄、姊有负担能力时,才依法承担此项义务。
(2)弟、妹尚未成年而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
才依法享有受兄、姊抚养的权利。
兄、姊要求弟、妹承担赡养义务,同样要具备三个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也就是说,在父母死亡或失去
抚养能力后,弟、妹一直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直至成人的,或者弟、妹
曾经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也就是弟、妹必须已成年并且具有赡养
兄、姐的能力。这一能力是指弟、妹除了具有劳动能力、能维持自己
生活外,还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为兄、姐提供生活保障的。
(3]兄、姐需要扶养的。即兄、姐年老体迈或因患疾病缺乏劳动
能力,同时又缺乏生活来源。
7. 怎样理解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 自 由权?
答: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备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
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 己的独立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
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当然,婚姻
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
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规
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
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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