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伪劣产品的行为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 详细
伪劣产品的行为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5266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三、裁判理由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首先,本案存在生产伪劣产品行为是确定无疑的。根据刑法规
定,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4种,即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中·裉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规定,掺杂掺
假指的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渗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
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可见,半假半真是掺杂掺假行为的基本特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为崔建标、于水等入加工棉花的过程中;应
崔建标、于水等入的要求,韩俊杰从他人处借得一台打麦机专门用于
加工回收棉,并在籽棉中掺入回收棉,共计加工劣质棉 163.445 吨,
价值170余万元。在具体的加工生产过程中,三被告入尽管各自分
工不同,但构成了生产伪劣产品的整体行为应属无疑。至于为他人
加工,还是为自己加工,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生产伪劣产品这一性质的
认定。
    问题在于,刑法第-百四十条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规
定中要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这意味着,光有生产行为还不足
以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在主观上具备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或者客观上存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销售.行为可从
··销售金额”的规定中直接推导出来,没有销售,就不会有销售金额;
销售故意可从“销售金额”的规定及“产品”的内涵中得以反映:首
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除外);其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
原则,销售行为内在地蕴含着销售敌意。至于牟利目的,从法律规定
的表面上看,似乎并非本罪的必要要件,但既然将销售,金额规定为一
个客观要件,与此相应的主观要件就是出于获得非法利润的目的。
因为客观要件规制着主观要件的内容,如客观要件求实施某种行
为时,行为入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这种行为,客观要件要
求发生某种特定结果时,行为入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
这种特定的结果。基于同样的道理,当客观要件要求销售金额较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生产伪劣产品罪
【下一篇】工伤保险基金
相关内容
公证具有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
简答我国婚姻法关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义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简述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自愿救助、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