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生产伪劣产品罪 >> 详细
生产伪劣产品罪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5535

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
对被告人韩军生的定性不当。被告人付安生虽在犯罪后向公安机关
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其.自首情节不能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对被告人付安生不能认定为
从ZIIIO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于2001·年3月2 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入韩俊杰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
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付安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十
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被告人韩军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2. 违法所得七万二千四有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棉花加工设备
    宣判后,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均不服,以“不构.成生产伪竿产
品菲,应宣告无罪”为由,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韩俊杰、付安生、韩军
生在共同经营棉花加工厂从事棉花加工业务过程中,向籽棉中掺入
回收棉,以次充好,共加工劣质皮棉163.445 吨,销售金额170余万
元。三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上诉人韩俊杰对筹,
资建厂、为加工回 棉向亲戚借打麦机、共加工 160余吨劣质皮棉的
事实供认不讳。上诉人付安生对购买棉花加工设备、负责维修机器
并购买部分生产用品、明知加工厂生产的是掺了甲收棉的劣质皮棉
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诉人韩军生对购买棉花加工设备和部分生产用
品的事实亦有供认。并且三上诉人的供述1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
互印证j。.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的规定,于2001:年
4 月 10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仅有伪劣产品的加工生产行为,但没有销售行为的 ·应以生产
一套予以没收。
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非法经营罪
【下一篇】工伤保险基金
相关内容
公证具有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
简答我国婚姻法关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义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简述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自愿救助、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