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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5336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安生起次要作用;系
从犯,且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惩处。
    被告入韩俊杰辩称:其办厂主要是来料加工,是应他人要求掺回
收棉,没有销售,不构成犯罪。其辩护入提出 1 被告入韩俊杰的棉花
加工厂虽无审批手续,但按规定尚未到办手续的时间;韩俊杰没有掺
杂使假的行为,起诉书指控韩俊杰生产目的是为了销售与事实不符;
韩俊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入付安生辩称:其只是帮忙修机器,没有生产更没有销售,
不构成犯罪。其辩护入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入协商筹建棉花
加工厂没有证据:付安生等入购买设备时不应该申请登记;指控付安
生生产经营没有证据,修机器并不是生产经营,帐上虽有支出,但1并
不是经营管理;指控付安生直接掺杂使假没有证据,付安生没有掺杂
使假的敌意,也没有这一行为,认定付安生与韩俊杰是共同犯罪与事
实不符。付安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入韩军生辩称:其不知道韩俊杰办厂没有手续,其收到-的钱
不是生产经营中的钱,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不构成犯罪。其辩护入提
出:购买设备不等于非法经营行为,被告人韩军生没有非法生产经营
行为;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协商筹建棉花加工厂没有证据;被告入韩
军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年春,被告人韩俊杰在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大苏村筹建棉花
加工厂,并指派被告人付安生、韩军生从外地购回一套棉花加工设备。
在为崔建标、于水等人(均在逃)加工棉花的过程中,应崔建标、于水等
入的要求,韩俊杰从他人处借得一台打麦机专门用于加工回收棉,并
同意在籽棉中掺入回收棉,共计加工劣质棉163.445吨,价值i70余万
元,全部由、崔建标、于水等人销出。韩俊杰获取加工费7.24万元。在
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韩俊杰负责全面工作;付安生负责维修机器,并
购买了部分生产用品;韩军生购买了部分生产用品0
    2000年12月 3 日,被告人付安生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尉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违反国家
规定从事棉花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向籽棉中掺入回收棉,以次
充好,销售金额达170余万元,三被告入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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