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某,女,汉族,36岁。沈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3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田某在重庆市某区农村商业银行附近向林某、钱某介绍卖淫业务,随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让其找卖淫女提供卖淫。陈某遂通知了周某、李某等卖淫女供林某、钱某二人挑选,林某、钱某二人分别挑选了周某、李某并以每个“包夜”400元的价格进行嫖宿。随后,被告人田某联系上被告人沈某,让其提供卖淫房间,沈某于是将自己经营的小旅馆的一间双床房提供给周某、李某二人进行卖淫。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正在卖淫的周某、李某当场抓获。本案中,沈某获得赃款1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沈某向卖淫嫖娼人员提供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得知沈某因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沈某的老母亲顿时手足无措,后在邻居的建议下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于是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所张主任热情接待了沈某的母亲。张主任对案件做了简单了解,并得知沈某系一位单亲妈妈,家里孩子还小,父母又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沈某为了家庭辛苦地支撑起一个小旅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闹出此事。其母亲表示愿意积极退赃,承担罚金,只求女儿沈某能够早日出来。张主任对沈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也理解一位母亲的良苦用心,答应智豪律所一定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沈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沈某涉嫌的罪名、案件有关情况,并依法多次会见沈某,沈某在会见中如实陈述案情,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退还赃款,争取从轻判处。辩护律师也向公安机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沈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理由如下:1.沈某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沈某在本案中涉嫌的罪名为容留卖淫罪,不是暴力犯罪,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本案社会危害性小,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沈某的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从轻情节。2.沈某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且已经认识到事情后果的严重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遗憾的是,本案具有自首情节的田某、陈某未被取保候审,而沈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也未被批准。
在得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立即赶往检察院查阅详细的案卷材料,同时向沈某核实有关证据。智豪刑辩团队在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沈某容留卖淫案事实清楚,罪名定性并无异议,可重点做量刑辩护,争取缓刑或者轻判。依据智豪律所品格证据规范,辩护律师又前往被告农村老家和重庆居住地,由村委会、居委会开具一份沈某家庭情况及平时表现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法律意见。
被告人沈某涉嫌容留卖淫案审理中,因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经过两次延期审理后,于2013年4月25日法院恢复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沈某在本案中系一般参加者,所起地位和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2.沈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无人身危险性,无再犯罪的危险性。3.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4.沈某系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家里经济条件差上有体弱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并且沈某患腰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吃药治疗,望法院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书认定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鉴于其初犯,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从侦查到判决持续近半年时间,智豪律所的辛勤努力换回沈某缓刑的结果,沈某及其家属也非常感谢律师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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