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重庆刑事律师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亲办部分案例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专题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亲办部分案例 >> 重庆李某犯介绍卖淫罪经律师辩护 成功缓刑 >> 详细
重庆李某犯介绍卖淫罪经律师辩护 成功缓刑
  2014-2-18 来源:本站 点击:3268
 重庆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某会所老板,住重庆市江北区,因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渝中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指控于2011年起与他人共谋,在某区宾馆开设房间,介绍女服务员在房间上班,在有嫖娼人员到来时具体安排房间进行性交易,并按比例提成。同案归案后李某被公安网上追逃。

当事人李某来我所咨询时尚未自首,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军律师承办,张军律师听取李某的陈述后,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取得最好的判决结果。李某听从律师的意见,在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后考虑到李某的认罪态度和自首情节,成功对其取保候审。后在庭审中,张军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指控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胡某介绍卖淫罪,经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下一篇】重庆人何某涉嫌容留卖淫罪 成功取保候审
相关内容
重庆李某犯介绍卖淫罪经律师辩护 成功缓刑
肖某介绍卖淫罪一案成功辩护为缓刑
容留卖淫罪检察院某分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吕某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 10余次卖淫的证据不足之辩
王某容留卖淫罪 不属情节严重二审改判之辩
吕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