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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
  2012-3-27 来源:本站 点击:5492

承的遗产的所有权;(6)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通过先
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7)取得添附物的物权;(8]通过时效取
得制度取得物权;(9)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
物权之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之继受取得可再分为:
(1)转移之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的物杈完整地转移给新物
权人。此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买卖、互易、赐与、遗赠、继承等。
(2)创设之继受取得。指所有杈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此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方法系指所有
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为他人创设他物权,如订立地上
权契约、永偶权契约、地役权契约、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抵押权契
约等等。行政方法,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
自然人创设他物权,如通过划拨或特许方式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
权、水产养殖权、水产资源捕捞权、取水权、狩猎权等等。
    (三)物杈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物权消灭有广、
狭二义。广义的物权消灭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
得其权利。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枝
〕÷契
混同等,都能引起物杈的绝对消灭。
2. 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
如,转让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杈。
    狭义的物权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不包括物权的相对
灭。因为物权的相对消灭从另一角度观察,可归人物权之继受取
得与物权主体的变更。
    二、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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