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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民事法规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6242

  5. 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以及民族
自治地区简苜落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规
范,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3月 26 日通过的《重庆市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但是地方性民事法律
规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6.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
判机关,~ 它在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
的基础之上,对适用民法提出具体意见,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实
施意见),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有关民事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
如,《关于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入的批复》0
这些以“意见”、“批复”形式出现的指导性文件作为司法解释,对于
正确适用民法,补充民事立法的不足,指导民事审判工作都具有重
要作用,是我国民法的
     政策是措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
动准则。依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政策可分为两类;其一为执政党
的政策,此属于党的政策;其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政策,此类政策的制定者为国家机关,因而属于国家政策。依党
政分开的原则,民法通则将之作为补充渊源的政策,只包括国家政
策,而不包括党的政策。虽然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在实质
上是一致的,例如,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对固定资产投
资实行宏观调控的政策等,既是党的政策,又是国家的政策,既在
法律法规中规定,又可见于党的文件。但是二者在效力上有所不
同,党的政策代表党的意志,国家政策代表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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