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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378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219·
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
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菲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入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措行为入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
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
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
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
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
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彼发觉,尔后
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
用骗术,转移被害入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
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入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
无人发现的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
针对财物所有入、保管人、经手入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
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
入、保管入、经手入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
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
有人、保管入、经手入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
害人发觉,但被害入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入对此也不知
道被发觉,而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入已明知
被他人发觉即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
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
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
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入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
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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