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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款的数额
  2012-8-2 来源:本站 点击:6396

第十三章
····,二茨重大损失的,
·岳继续使用。
    二、行政责任
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
    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杈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杈行政管理
,3依照法律规定,对侵ZjI: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的入给予的行政处
·二
    上
    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除应当根
繁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以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
鞘、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
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
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
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
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
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
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行政责任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责令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等。
    关于罚款的数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复制
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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