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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物权总论
  2012-3-27 来源:本站 点击:5455

 


涂受民法规定的相邻权制度的限制外,还受土地行政管理法规所
定的种种限制:-,i(;f土地、房屋,国家还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焉要进行强制征收a
    困、本物权与类物权
    ·本物权是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所有权
和各种他物权。类物权是指物之事实占有入根据物权法占有制度
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种占有权。“类物权”这一概念是相对子物权法
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而言的。物
钕法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虽然是调整财产占有关系的基本-
法律制度,但是他们从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的逻辑概念出发对财
产占有所进行的法律调整,在稳定财产现实占有关系和确保交易
安全方面存在某些缺陷。、例如·按照所有权制度的逻辑,如果买受
入无意买受了无权处分人转让的财产,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法律
地位。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又不可能要求人们在购买商品时
必须先查清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其出卖的商品,这就明显暴露出
所有权制度在调整财产关系时所存在的缺陷。由所有权制度和他
物权制度所使用逻辑方法所决定,不可能通过完善所有权制度和
他物权制度本身的方法来弥补这些缺陷,于是产生了另建一套逻
轻方法完全不同的制度的必要:这一制度便是各国民法物权编规
定的占有制度。
    在占有制度中,所有权、他物权等概念不是其逻辑的起点,人
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才是其逻辑的起点。-占有制度把占
有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并根据占有的不同态样,赋予其不同的
法律效力。根据各国民法典占有制度的规定:,占有的法律效力包,
括;(1)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的权利;
(2)具备-定条件的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可取得所有权或
他物权;(3)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害时,可请求排除侵害;(4)善
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可进行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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