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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2012-2-23 来源:本站 点击:5281

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欠妥,因为它违背了诉讼时效制
    法宗旨。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
入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连续性侵权行为的时效期
    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本不能起到督促权利入及时行
    利的作用,而且还可能纵容权利人为了多得赔偿而故意不及
桁使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查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均无此种
霉定,而且,英国时效法还特别规定,连续性侵权行为的时效期间
]r 一次侵权行为时起开始计算。我们认为,对于连续性侵权行
下、诉讼时效期间仍然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g :9时候起开始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期间开始以后完成之
::;·叫诉讼时效
十质是,因权利人行使权利或义务人承
破坏了由于权利不行便所产生的权利不存在的表象,便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得到确认,因此,时效期间应重新开始

    (1)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引起诉(},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使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各国
j 均确认起诉是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但是,如果起诉被驳回
回,不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提请仲裁和向调解委员会或有
 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申报
 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行为与起诉有同等效力。
    承认。.承认是义务人(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自己负有义务
责任}并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责任)的行为。承认的性质属于观念
邦,不以有中断时效的意思为必要。但是,在性质许可的范围
,准用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承认者需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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