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评论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 详细
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2012-2-23 来源:本站 点击:5623

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欠妥,因为它违背了诉讼时效制
    法宗旨。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
入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连续性侵权行为的时效期
    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本不能起到督促权利入及时行
    利的作用,而且还可能纵容权利人为了多得赔偿而故意不及
桁使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查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均无此种
霉定,而且,英国时效法还特别规定,连续性侵权行为的时效期间
]r 一次侵权行为时起开始计算。我们认为,对于连续性侵权行
下、诉讼时效期间仍然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g :9时候起开始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期间开始以后完成之
::;·叫诉讼时效
十质是,因权利人行使权利或义务人承
破坏了由于权利不行便所产生的权利不存在的表象,便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得到确认,因此,时效期间应重新开始

    (1)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引起诉(},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使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各国
j 均确认起诉是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但是,如果起诉被驳回
回,不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提请仲裁和向调解委员会或有
 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申报
 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行为与起诉有同等效力。
    承认。.承认是义务人(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自己负有义务
责任}并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责任)的行为。承认的性质属于观念
邦,不以有中断时效的意思为必要。但是,在性质许可的范围
,准用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承认者需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管理权.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中国民法学
【下一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相关内容
保险入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
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民法学
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法学体系是以法学学科作为结构因素构成的整体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