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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23 来源:本站 点击:5530

    (三)侵权之债的特别规定
一般的侵权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
理论上也不存在异议。但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或者
gi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
后,仍应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所受的利益。”(德国民
典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杈的时效期间为 3年,不当得利返还请
求权的时效期间为 30年)第853条规定:“因自己实施的侵权行
对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废止该债权的请求权,虽因时效
消灭,仍得对债务拒绝履行。”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97条和198条
有相网之规定。这一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六、时效期间及其计算
    (—)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是法律对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权;iO人行使请求权,即可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超过诉讼时效
间,权利人不能再依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时效期间和特殊时效期间。:普通时
期间是由民法典规定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除法律有特别棚
者外,均应适用该时效期间。特殊时效期间是针对若干个别
的民事权利,由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规定的,它只能适用于特
规定的类型的民事权利。
    1。普通时效期间
    各国关于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差异很大,最长的30年,舜
的上年。在规定的方式上,有的不加区别,只笼统地规定请求
诉权经一定期限而消灭,如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法国民法
和我国民法通则。有的则分别债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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