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评论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民事法律关系 >> 详细
民事法律关系
  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5305

第二章  使用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其中在使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物,是主
物;而配合主物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是从物。物之分主从,必须
以同为一个民事主体所有,能够独立存在并相互依存为条件。任
何主从关系,都是相互的。是在比较中存在的。
    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
物所有权转移,从物应随之转移,以便主物能尽其功用。
    (六)原物与孳息
    以两物之间存在的相生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原物和孳
怠。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而
孳息正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孳息本质上是原物所生的收益。
根据收益取得的方式不同,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
孳息是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新物,如母牛所生之牛犊。法定孳
息是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新物,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
    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入所有,转让原物
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三、特殊意义的物
    (—]货币
    货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
品。而在民法上,货币却是以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
的种类物,它不仅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是许多民事
法律关系对价的支付手段,如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劳务合同中的酬
金、借贷合同中的款项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等,都是以货币为支付
工具。
    根据我国货币管理制度,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
境内,只有人民币才能流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外币和金
银禁止流通。根据我国货币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的现金持有量
不受限制,而法人的现金持有量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中国民法学
【下一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相关内容
保险入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
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民法学
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法学体系是以法学学科作为结构因素构成的整体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