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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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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846 |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取决于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所谓解除权,就是法律
赋予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合同 的权利。此
项解除权可以由保险入行使,也可由被保险人行使 (又称“退保”)0
(二)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因包
括下列法律事实:
1.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入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然而,对
其处理方法则因被保险入的主观恶性不同而有区别。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 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出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
还保险费。而且,保险入){;I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
任。
与此不同,对于被保险人非故意地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该法第223条第2
款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增加相应的保险费。如果
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除非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影响的,保险入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为此,我国
《海商法》第235条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入。保险人在收到通知
后,可以解除合同:不过,对于被保险人未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得:知对方违
反保证条件的,能否解除合同却末予规定。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如何处理,我
圈《海商法》第226条明确规定,保险入应当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但是,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入支付手续费。
4. 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或保
险人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而且,我国《海商法》第227条相应
规定了处理方法: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如果保险入要求解除
合同的,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军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
入。
5. 未经保险人同意,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该合同自船舶转
让之a;I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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