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评论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 详细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846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取决于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所谓解除权,就是法律
赋予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合同 的权利。此
项解除权可以由保险入行使,也可由被保险人行使 (又称“退保”)0
    (二)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因包
括下列法律事实:
    1.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入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然而,对
其处理方法则因被保险入的主观恶性不同而有区别。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 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出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
还保险费。而且,保险入){;I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
任。
    与此不同,对于被保险人非故意地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该法第223条第2
款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增加相应的保险费。如果
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除非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影响的,保险入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为此,我国
《海商法》第235条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入。保险人在收到通知
后,可以解除合同:不过,对于被保险人未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得:知对方违
反保证条件的,能否解除合同却末予规定。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如何处理,我
圈《海商法》第226条明确规定,保险入应当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但是,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入支付手续费。
    4. 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或保
险人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而且,我国《海商法》第227条相应
规定了处理方法: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如果保险入要求解除
合同的,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军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
入。
    5. 未经保险人同意,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该合同自船舶转
让之a;I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保险人无条件地接受投保入的投保申请
【下一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相关内容
保险入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
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民法学
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法学体系是以法学学科作为结构因素构成的整体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