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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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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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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3 来源:本站 点击:5419 |
第二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
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民事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丁:;I诉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给予保护。但是,法律对权利的保
县有期限的。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长期不依法定程序;
寻求保护,法律便没有给予永久保护的必要。关于民事权利受到
·害后可以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保护
铫律后果的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完成
诉讼时效的完成指诉讼时效具备了所有法律要件,能够发牢
·斥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完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杈
不行使请求权,指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行使,即请求权的
使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而权利人竟不行使请求权,成
为权利上的睡眠者。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身体被伤害,财产
波损坏,债务不履行,本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要求义务人履行义
务,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果权利人溪
置之,对权利被侵害持无所谓的态度,法律便没有继续给予保护
对权利行使方式的要求,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要求
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如德国。有的规定既可通过诉讼的方式
行使,又可通过向义务人请求的方式行使,如我国。还有一些国家
规定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又可以通过请求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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