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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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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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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3 来源:本站 点击:5396 |
可能出现远年的权利冲击现实经济生活的情况,使人们对交易缺
乏安全感。反之,若法律保护久已存在并为社会信赖的事实关系,
则可收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之功效。而且,可以调
动占有人使用、改良物的积极性,达到物尽其用。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当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入长期漠然置
之,不采取措施寻求法律保护,推定权利人放弃权利也是顺理成章
的。正如德国民法典之《立法理由书》在谈到消灭时效的立法理由
时所说:“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陈年旧
账之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要旨,并非在于侵夺权利人之权利,
而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保护手段,使其勿需详查事物即得对抗不
成立之请求权。于具体情形,若消灭时效于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
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却本无瑕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须向
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盖若权利人非于请求权之行使置若罔闻,
消灭时效本无发生之由,故权利人于请求权内容之利益,实属微不
足道,其因此付出之代价,亦难谓严酷也。”
(2)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
使权利,避免因年代久远,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所带来的因难。
而且时效期间届满本身就是法院裁判的根据,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法院可直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确认原告
的权利。
(3)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时效制度以强制性规
范规定权利的保护期间,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促使人们关心
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权利。显然,这将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时效是民法确认的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只要时效完成,就依
法产生规定的法律后果,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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