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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事由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5489

4. 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 须代理入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人实施表见代理行为
酎,对该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首要条件;
    2. 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
象。比如,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入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入的介
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 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是指表见代理入依被代理入
名义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第三入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表见
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反之,第三人在行为当时已经知道
或依情况应当知道表见代理入不具有代理权,而仍然与其发生代
理行为的就有恶意,就不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只维护善意第
三入利益;
    4. 表见代理人与第三入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
外,须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要件。
    (四)误信表见代理权的事由
    1. 误债表见代理权的事由
    误信表见代理权的事由,是指足以偻第三入误信表见代理入
享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误信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事由。③向第三人以意思表
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第三人则误信代理
人有代理权。③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
示。例如,《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③将本人印鉴、单位业务
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第三人误
信他人有代理权。
    (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事由。③委托授权不明,代理入超越
代理权实施无权代理,但第三入误以为代理入未越权仍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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