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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5534

第七章  代    理 
成无因管理,而不构成无权代理。
    2. 行为入不具有代理权。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行为
入不具有代理权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即根本未经授
或授权无效。(2)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本有代理权是本人的代
入,但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超越了原授权范围,其超越代理权所
为的行为,即属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行为人本
是被代理人的代理入,有代理权,但原代理权已经因一定法律事实
出现而消灭,行为人以原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即属无权
理。
    3. 客观表面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如
果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则构成表见代
理,而不是狭义无权代理。
    4.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经被代理入追认可转
为有权代理而有效;也可因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而对被代理人无
款,而由行为入负责。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如下法
后果:
    1. 因被代理行为产生后,被代理入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
钕。被代理入可以向行为人,也可以向第三人做出追认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第 1 款规定,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入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
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事后知道他人以本人
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就是本人以默示方式所作的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就变成了有权代理,对被代
理人即发生代理法律行为的效力。
    2. 因被代理入的拒绝而对代理人无效。被代理入对无权代
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入或第三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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