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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5494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代理权范围。一般认为为本人利益
为保存、利用等管毽行为,依一般代理权即可,但对如买卖、赠与、
改良、抛弃、免除、抵销等处分行为则须有本人的特别授权。
    (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和复代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可直接依法律规定产生代理
人的代理。
复代理,也叫再代理,是指由本代理之代理人为本人选任代理
人而产生的代理。它是本代理的代理人为了行使代理杈,为本人】
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所以又称转委托。复代理人仍是本人的代
理人,不是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人。
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本代理的代理人与复代理÷
代理人对本人的代理责任。一般认为本代理的代理人必须亲自 i:
代理行为而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他人时必须事先征
本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得到其追认,如果本人不同盖
转委托的,应由本代理人对其转委托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
本代理人可以为本人利益转委托。复代理人只能在本代理人的 L:;
理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复代理人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本
代理人应对其选任复代理人向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一、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而将其效果呈
接归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由。
    关于代理杈的性质,学者们有种种解释,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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