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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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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权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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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6829 |
第七章 代 理
琶中代理人集双方当事人意志于一身,就便代理失去了正常商业
交易中双方讨价还价的意思表示过程,就很难求得双方当事入的
益平衡,会使代理人为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被代
的利益。所以,双方代理为法律所禁止。
(3)禁止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代理是指代理入与第
三人相互串通损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代理
度的实质,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
·.1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
著登童”
2. 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所谓违法代理是指代理违法事项或者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
动。代理违法事项就是代理人利用合法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
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is)然进行代理或者被代理人知莲
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入负连带责任。
3. 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代理入行使代理权必须亲自处理代理事务,除非被代理入同
意或遇紧急情况,不得擅自将自己所代理的事务转委托他人代理,
否则,代理人应对其擅自转委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
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入或者代理入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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