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代理 >> 详细 |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代理 |
|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5504 |
第七章 代 理 (2]当事入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某个
寂户与农业科技专家订立科技服务合同要求必须与专家本人订
二,专家就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1. 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
律行为。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
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
茭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可见,违法行为是不适
代理的。
2. 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代理
代理行为是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为特
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所以不适用代理。比如
劳务、演出、绘画等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代理
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概念和范围的规定,代理就是公民、法
" 1 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
包括在这一概念和范围之内,不属于民事代理的范围。按照通
,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诉讼行为和财政、行政义务的履
行为。-对于诉讼行为的代理,是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
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发生的是诉讼法律效果,应属于各自独立
代理类型,不应包括在民事代理之中。对某些财政、行政义务履
行为的代理,也是由财政、行政法规定的独立的代理类型,直接
发生的是财政、行政法律效果,不属于民事代理。
四、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取得依据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立法确定的代理的基本类型。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