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和效力 >> 详细 |
|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和效力 |
| |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6929 |
1. 无权处分行为。指行为人对于自己并无处分权的权利以
自己名义实施处分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以自已名义处分他人权
利,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能否确定这一处分行为的效力,
应完全取决于有处分权的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处分权人承认无权
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实际上就是处分权人自己行使的处分权,无权
处分行为也就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如处分权人不承认无权
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则成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2.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已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对本人事务的代理权,就无j)
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成立后,其法律后果由本
承受,对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按照行
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应取决于本人的意志。在本人未追认前,其效
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只有本人予以追认,才能对本人发生法律效
3.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入
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民事行为。'因为第三人的信用及履债能力对于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利害关系,所以要使债务承担行为对债权人
有效,发生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效力,就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
行为。依《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仝
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则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
为,如获法定代理人同意则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法定
代理人拒绝追认,则成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 追认权的性质
追认权是权利人事后确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一种形成权。追认
权人对需要追认的民事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
|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