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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6926

中国民法学.
3.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
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
平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受害人一方因危难所迫,其意思自由
受到妨碍,因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的
有效条件,为无效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构成应符合如下条件: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显失公平,这是乘人之危行为的必然
结果;如果没有双方利益的显失公平就不存在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即受害方处于危难之中。即行为时其本人生命、
自由、财产或其亲属、好友的生命、自由处于紧急危难状态,而不是
一般的生活因难。只有一方处于危难之中,对方才有机可乘。
有危难或者危难已经结束,实施民事行为就不是乘人之危。
    乘危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即明知对方处于
危之中,而利用对方的危难提出民事行为的苛刻条件。
    危难受害方当事人因危难所迫做出接受乘危方当事人提出的
苛刻条件的意思表示,对自已显失公平。
    4.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
、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民事行为应从如下方面认定:
    须行为人一方在主观上对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有重大误解,
即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根本性错误认识,包
括对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理解,自身对民事行为构成主要
方面的错误认识。民事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是指民事行为性质:
主体(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要素,它区别于民事行为构成要件以
外的事项,比如,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对市场预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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