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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6933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相逼迫或以将要实施的危害行为
相威胁而使对方陷于恐怖,从而以不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
为。因受害入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其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
部失去了自由,不是其真实意思,因而法律允许受胁迫一方在胁迫
除后一定时间内撤销该民事行为。
    对受胁迫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从胁迫人和受胁迫入
两方面来考察。从胁迫人一方考察有两方面条件:一是要有胁迫
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现实危害的强迫或预告将要实施的
危害的威胁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恐惧的违法行为。实施危害的内容
包括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肖像、财产等人身和财
产权益土 危害的对象跷可以是民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
当事人的亲属。胁迫方式包括强迫和威胁。强迫即以现实的危害
来逼迫;威胁则是以预告将要实施危害柏要挟。胁迫的手段可以
是使用暴力或扬言使用暴力,也可以是非法使用行政手段或诉讼
强制措施,还可以是揭发隐私、举报犯罪柏要挟等。胁迫行为具有
违法性或不正当性,包括胁迫目的违法或胁迫手段违法或者目的、
手段均违法。例如,胁迫人以揭发对方犯罪事实胁迫对方订立合
同,其揭发犯罪的本身并不违法,但胁迫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
法的。又比如胁迫人以暴力伤害对方身体相威胁的手段本身就具
有违法性。二是胁迫人有胁迫故意。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明知
他所实施的胁迫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焰于恐怖并做出不真意思表
示。从受害人方面来考察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因胁迫而陷
于恐怖,即产生了恐惧心理。这就要求胁迫与对方当事人恐惧心
理的产生有因果关系,胁迫行为足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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