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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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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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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6932 |
所谓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指利用民事行为侵吞国有资产和其他侵害国
家利益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往往害怕承担责任
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放任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立法上将
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有利
于国有资产的充分保护。
三、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是指 的民事行为因欠
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生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撒
销。这类民事行为称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
括以下类型=
1. 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于错误,从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
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从欺诈老和受欺诈者
两方面来认定。从欺诈当事人来考察有两方面条件:一是欺诈入
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
实情况,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二是欺诈一方主
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故意是欺诈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明知自
己的欺诈行为会偻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丽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
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受欺诈者一方来考察也有两方
面条件:一是受欺诈人困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做出非
真实意思表示。即受欺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所做出的
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错误及其意思表
示与欺诈行为无关,则不构成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二是受欺
诈一方在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如果明知对方在进行欺
骗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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