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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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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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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485 |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合于法
律规定,就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成为民事
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规定
的瑕疵,就不能发生或不能当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
效果,而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了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
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出不同分类,分类
的法律意义在于认识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生效上的不同特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构成不同,将民事法律
行为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
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
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只要当事人单方
做出意思表示,无须再有他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引起预期的民事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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