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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合伙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详细
合伙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554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2.     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根清偿责任,
而不以出资额为限。《民法通则》第35条第 1 款规定:“合伙的债
务,由合伙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
偿责任。”这里所谓“各自的财产”,应解释为合伙入出资以外的其
他个人财产。
    3.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各合伙入就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 2款规定:合伙入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
的合伙入,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
入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合伙入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定责任,其法律
效力是:其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入可以
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
入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推诿;其二,每个合伙入对合伙
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入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清偿合伙债
务超过其应担份额的合伙人,就其多清偿部分对于其他合伙人有
代位求偿权。
    九、入伙和退伙
    (—)入伙
    所谓入伙,是指非合伙入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组织,从而取得
合伙入资格的行为,非合伙入入伙,虽使合伙人人数增加了,但是
合伙组织本身却不失其同上性。这是合伙作为企业组织形式;其
团体性得到增强的结果。非合伙入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始能成为新合伙入。新合伙人人
伙,首先应该熟悉原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
伙人应当向新合伙入告知原合伙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
合伙人经过入伙,便取得了合伙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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