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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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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财产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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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473 |
中国民法学
的经管目的,而与备合伙人个人财产划分开来的用于合伙经营的
独立财产。它由下列两部分财产构成:其一,合伙人的出资;二,
伙经营所积累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
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各国合伙法一般规定,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如《日本民
法典》第668条规定:“由各合伙人出资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合伙
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
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
产,归合伙人共有。”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的
律性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它可能归出资的合
伙人个人所有,也可能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无论哪一种情况
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进而形成合伙人的共同意志。我们
一方面给予合伙人选择出资方式的自由,另一方面明确合伙经营
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样便能更好地促进合伙经营的发展。
日前,我国个人合伙多采取出资财产归合伙人个人所有的方式,
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就指出,合作
经营组织作为合伙组织,其成员入股资金或者其他财物仍属个人
所有,由合伙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主要薏:
于,当合伙人退伙或合伙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而
便利了主要以实物使用权为出资的城镇劳动者。
(四]合伙财产的保全
合伙财产一般应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即俊不共有,也应统一
理和使用,其目的在于维持合伙经营。为了保障此目的的实现,同
时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法律一般应规定合伙
财产的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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