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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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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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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400 |
从事合伙事业所必要的
其他条件,包括银行账号、电话、传真号码等。
设立中的合伙企业具备上述条件,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经营
教照后,自签发之日起成为合伙企业,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竟力。
(—)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所谓出资,是合伙人为,
筹集合伙所需经营.资本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12 条的规定,合伙入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
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入出资应是各合伙入按照
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
在出资方式上,合伙入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
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入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在出资数额上,原则上应视合伙经营的规模和需要,由全体合
协商确定,法律不加干涉。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也无需均
萼。但为了便于合伙经营亏损和盈余的理算和分配,各合伙入的
资数额和价值应是确定的,因此对于货币以外的出资通常就需
要评估作价,其评估办法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
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入以劳务出资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在缴付出资的期限上,合伙人应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
浸如实足额缴付出资。如果协议未约定出资期限的,则应视为合
钦协议成立时,合伙入即应缴付出资。合伙人如不履行出资义务,
郅构成违约,应向已足额缴付出资的合伙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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