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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413

它是以合伙组织←的形式而存在。
我国的合伙,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型联营,更不论合伙企业
了,它们都具有商事合伙的性质。
    (二)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同于一般合伙,它是当事
人用双方约定一方对他方出资,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可以分享收
益,并仅以其出资额为眼承担责任的合伙。其中负责合伙事务执
行的一方,为出名营业人;只出资而不执行义务的一方,为隐名合
伙人。一般合伙相对于隐名合伙又称显名合伙。
    隐名合伙与一般合伙的区别在于:
    1. 在出资财产上,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归全体
合伙人共同支配、使用。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对他方所为
的出资,则归出名营业人全权支配、使用。
    2. 在主体资格上,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同时都是权利主
对外都可以代表合伙组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隐名合伙中,只有
出名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有权代表合伙组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隐名合伙人不出名,不是权利主体,无权代表合伙组织与第三人发
生法律关系,而且隐名合伙人死亡也不会影响合伙经管的继续进
    ·3. 在权利义务上,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相同,
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和义务。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
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业务,没有表决权,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
    4. 在承担责任上,一般合伙的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
带责任。而在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隐
名合伙人仅以自已的出资额为限对其负有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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